原材料未取得发票的调整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工厂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时,2017年期初原材料2000万(其中未取得发票的暂估金额500万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全部取得发票),2017年购进原材料8000万(含暂估原材料部分650万,在2018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生产领用原材料7000万,2017年期末原材料余额为3000万,期末在产品金额为1000万,产成品金额为500万,2017年销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汇算清缴时对2017年主营业成本按以下调整:
1)第一步:计算原材料未取得发票650万中,有多少原材料是被领用了生产产品(因为如果原材料就算没有取得发票,但是也没有被领用,那么不会影响后续营业成本):未取得发票金额=650*7000/(2000+8000)=455万;
2)第二步:只有销售了的才会影响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2018年应调增所得额= 455*6000/(1000+500+6000)=364万。
请问:上述计算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无法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当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