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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无合同的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计税

09-29 我要评论

印花税核定,无合同的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计税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印花税核定为购销合同70%。请问:

1.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印花税核定后,此部分要不要交?如果要,没合同,是否直接以账上不含税销售成本缴交印花税?

2.我司与客户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只有授权经销商合同,合同上并无真正的销售金额。此销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该是什么?如果没合同金额,是否直接按账上不含税销售收入缴交印花税?

3.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如果有请告知文件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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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果企业的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对购销合同按账簿上的购销总金额(全部购货和销售金额 包含增值税税金) 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账载分别记载购销金额和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如企业的印花税未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则应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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