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实际到账金额是含税金额吗?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实际到账金额是含税金额吗?是按什么应纳税额、税目跟税率申报增值税?是什么时候申报,是申请个税手续费的次月还是收到个税手续费的次月?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企业无偿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财务报表是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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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为含税销售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代扣代缴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征期进行纳税申报。
五、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