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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大市政配套费

09-29 我要评论

大市政配套费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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