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查费用-代扣代缴税金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但客户收货时要求在当地做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我司支付质量索赔费用(产品检测费用及返工费用),该笔业务是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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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描述,在当地检测费用如完全在境外发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如实赔偿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管征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