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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当年发生的费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09-29 我要评论

当年发生的费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1-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当年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以后年度再取得该费用支出的发票,该费用支出在当年和取得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本年度发生的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若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已超过5年,则不可追补确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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