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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残疾预防日,这些优惠政策请收好

厦门税务  2021.8.25

“全国残疾预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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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五个“全国残疾预防日”。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加强残疾预防,促进全民健康”,重视残疾人健康,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在关心残疾人健康、预防残疾的同时,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也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小编就带大家看看,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税(费)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1、残疾人员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税(费)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小贴士:

以上涉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可详询主管税务机关哦~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翔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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