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并入境内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0-01-2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有两个问题想咨询:
1、2019年度既有境内综合所得,也有境外综合所得,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进行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将境内与境外的综合所得一起合并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只需要就境内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2、2019年度既有境内经营所得,也有境外经营所得,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将境内与境外的经营所得一起合并进行汇算清缴?还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对境内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境外经营所得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进行申报纳税?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合并汇算。2.请纳税人携带具体资料询问主管税务机关。(个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