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业务的10个热点问答
日期:2020年02月13日
来源:厦门税务
1、我公司购买了口罩、消毒水、洗手液等防控疫情物资,提供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抵扣。
2、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大量食材,准备春节期间供客人消费,但因疫情影响,大部分客人临时取消预订且生意冷淡,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要,受疫情影响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无需做进项转出。
3、我公司有几栋写字楼出租,考虑到租户受疫情影响,打算对租户减免租金,请问减免的金额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上述情况减免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参与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4、我公司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规定的企业招工补贴条件,后续取得这部分补贴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受疫情影响,公司财务没有办法按时回来上班,公司去年年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超过360天了,会不会逾期导致无法抵扣?
答:不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我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要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要计入工资薪金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