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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消费税介绍

09-29 消费税介绍 我要评论

厦门税务: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厦门税务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0.003元/支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0.003元/支

(3) 商业批发

11%+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零售环节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铅蓄电池

4%

十五、涂料

4%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国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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