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厦门税务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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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税率 |
一、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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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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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0.003元/支 |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0.003元/支 |
(3) 商业批发 |
11%+0.005元/支 |
2.雪茄烟 |
36% |
3.烟丝 |
30% |
二、酒及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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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 |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
2.黄酒 |
240元/吨 |
3.啤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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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类啤酒 |
250元/吨 |
(2)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4.其他酒 |
10% |
三、高档化妆品 |
15%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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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零售环节5% |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0% |
五、鞭炮、焰火 |
15% |
六、成品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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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油 |
1.52元/升 |
2.柴油 |
1.20元/升 |
3.航空煤油 |
1.20元/升 |
4.石脑油 |
1.52元/升 |
5.溶剂油 |
1.52元/升 |
6.润滑油 |
1.52元/升 |
7.燃料油 |
1.20元/升 |
七、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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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
3% |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
10% |
八、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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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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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
1%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3.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零售环节10%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十、高档手表 |
20% |
十一、游艇 |
10%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十三、实木地板 |
5% |
十四、铅蓄电池 |
4% |
十五、涂料 |
4% |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国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