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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残疾人个税减免

厦门市残疾人个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厦门市残疾人个税减免比例是多少?适用哪份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厦门市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可以减征90%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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