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增值税减免税情况
留言时间:2020-04-1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我们是小规模住宿业,1月份开具普票含税金额159932元,2月份普票金额43935.10元,3月份是普票含税金额175205.57元。季度超过30万,我们免税月份可以享受几个月,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因此,提供住宿服务可以从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0栏和第12栏、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