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乙两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双方各占50%,采用认缴制,因未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两人均为实际到资,公司也未开始经营。现乙将股权转让给甲,转让协议条款:甲同意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转让费100万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实际情况是:乙未收到转让费,实际上甲也无需支付。请问:1、在不存在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三条2至7项的情形下,不存在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是否会被按公告第20条规定要求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还有效执行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尽管注册资金尚未实际到资,但乙股东仍拥有对公司的权益,乙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甲股东的情形仍为股权转让,应按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