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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研发项目周期加计扣除的问题

关于研发项目周期加计扣除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一下,我们单位2019年有一个研发项目立项,预计研发周期为2019.03至2020.02月结束,因为疫情原因。研发周期延期至2020年5月,那么超过原来预计周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没有研发周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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