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无偿提供劳务的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联方美国A公司派人长期(超过183天)在境内为境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但未收取费用,请问税局是否认为需要视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缴纳中国所得税?比如,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未来集团会安排由关联方美国B公司支付美国A公司由于派人向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对应的价款,但境内公司无须支付费用给A或B,请问这种情况下,美国A公司取得美国B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会被认为是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非居民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税务机关需要根据文件规定作出判断后再考虑是否征税,如果确实没有支付款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征税,但涉及逃避税嫌疑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