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扣除年度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例:我司账上有一笔14年业务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16年因预计无法收回,全额单项计提坏账。
18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作坏账核销的会计处理。
但在整理资产损失备查资料时发现,该应收账款客户于17年已在工商登记注销。
问:该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哪一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应以会计上确认损失的年度为资产损失扣除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