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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资产损失扣除年度

09-29 资产损失扣除年度 我要评论

资产损失扣除年度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例:我司账上有一笔14年业务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16年因预计无法收回,全额单项计提坏账。

18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作坏账核销的会计处理。

但在整理资产损失备查资料时发现,该应收账款客户于17年已在工商登记注销。

问:该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哪一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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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应以会计上确认损失的年度为资产损失扣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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