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税率优惠执行情况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合同约定税率3%,现在开票付款,费用期间是2020.3.1-2021.2.28,税务局全部按1%开,而不是分不同的时间段开,对吗?疫情税率优惠期间是3.1-5.31,为什么其它时间段也享受优惠?那么,现在开2018年、2019年的应付款发票,按哪个税率开发票?同一个税务局,三月份可以分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开1%和3%的发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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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