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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租入不动产改造进项税抵扣

租入不动产改造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的不动产是我们租过来的,然后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对外经营,营业收入有免税的,也有一般计税的。那么改造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按照财税2017年90号文第一条的的规定,可以全额抵扣的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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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这笔改造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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