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08年多缴纳的营业税能否申请退税
日期:2019-08-0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08年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且收到款项,现财政审核完,发现工程款超拿,需向客户退款,我司开零税率普票冲减收入,那08年多开的营业税税额能否退回?国税局平台有关“040803误收多缴退抵税 “的业主中提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我司是否已超过3年,不能做申请退税业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纳税人属纳税人自行发现需进行退税的情形,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已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另外,上述留言中提到“我司开零税率普票冲减收入,”该做法不正确,“该种情况下,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而不是开具零税率发票,且不得冲减当前增值税(含应税、免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