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15 08:5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号码:XXX):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厦门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企业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厦同税限改〔2020〕070601号.doc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携带有关涉税资料送至我局税源管理四科。
特此公告。
厦同税限改〔2020〕07060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厦同税限改〔2020〕070601号
厦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为做好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核查工作,我局已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通知你司(单位)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销售清单、账套及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涉及的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你司(单位)逾期未报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单位)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携带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销售清单、企业年度税审报告、审计报告、账套及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核查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