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局回复太精彩了!平台奖励开具发票问题
日期:2019.1.25
来源:厦门税务局
问:您好!请教一下,我公司是一个鞋服行业供应链B2B平台,只是一个平台不参与交易,交易过程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为鼓励企业在平台交易,我公司按交易量或交易额给予采购方或销售方一定比例的奖励补贴,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大部分为制造企业)能否开具发票给我公司,可以开具的话按什么项目开具发票?不能开具的话我公司这部分支出是否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答: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奖励补贴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