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留言时间:2021-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采购服务,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由于财务人员离职,该发票的抵扣联及发票联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请问,除此之外还需要到税务局履行什么手续及报告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线上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