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局答疑精华汇编(20190226)
来源:厦门税局
日期: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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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处年终奖金个税计算
问:两处年终奖金如何计算个税
答: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年度奖金合并计税的规定。年度奖金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两处取得年度奖金的,只允许其中一处采用年度奖金的计税方法。另一处的年度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作餐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包午餐,但未设立食堂,都是从快餐店直接订购,有发票,这笔费用是否要平摊到个人,计入工资,缴纳个税?
答: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按实支出,也就是凭发票实报实销。现金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3、航空运输业产生的退票费单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单据?
问:我司员工有购买过机票(航空公司官方客服购买),但是后面由于行程有变,我们又取消了本次航程,因此产生了部分退票费。结果航空公司在柜台给我们开具了《航空运输退票变更收费单》,请问这个收费单据可以作为我们企业的报销凭证依据吗? 按照财税2017年90号文,航空交通运输交通业产生的退票费收入,属于其他现代服务,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这样,航空公司应该给我们开具的是发票,而不是自制的变更收费单据吧?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情况,你司有权向航空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4、2019年1月21入职人员免征额
问:2019/1/21入职员工,合并2月计薪,于3月份第一次发薪,则4月申报其个税时,免税计税为5000*3还是5000*2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例如员工在A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3月份发工资,4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3。
4、房产税
问:因承租方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要交房产税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5、外籍人员个税自行申报
问:我公司台籍人员在大陆只有一处收入所得,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但在台湾有收入所得,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在大陆做个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台籍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6、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该人员是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一年: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无缴交社保。像这种情况 ,该人员的工资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请遵照执行。(企业所得税处)
7、房产税
问:2017年以前,我司每年都有交2次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018年提醒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的界面就没有出来,我们也没有交。认定的税种也没有,管理员也没有通知我们补交。我司的办公用房是股东无偿提供的。这种情况要不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呢?怎么交?另外,我们没有成立工会,认定的税种也没有,工会经费要不要交。
答:企业无偿使用法人代表的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可视同自用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 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 1月31日。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先建立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再建立房产税税源信息。
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开业投产后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8、公司个税申报查询
问:之前自然人个税申报系统里申报完个税后,可以导出公司全部员工的扣税明细,升级完后怎么不能导出了呢?或是可以在哪里导出呢?
答: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进入“个人扣缴明细查询”界面。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为当年1月至系统当前时间的上月。申报表类型默认是汇总,报表可以选择“汇总”、“综合所得申报表”、“分类所得申报表”、“非居民所得申报表”和“限售所得申报表”,选择“姓名”“国籍/地区”“证照号码”之后点击【查询】进行条件查询。
注意事项:2019年新税制下查询统计数据时税款所属期起只能从2019年1月开始,税款所属期止不能小于税款所属期起,且跨度不能大于12个月,2019年之前的数据需要切换到旧版进行查询。
9、劳务代开
问:劳务代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税点,开票原则,开票流程
答: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个人申请代开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个人代开,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增值税征收率3%。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0、印花税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额要交印花税吗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因此,对合伙人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薄印花税。
11、创投企业合伙人所得税
问:根据财务【2019】8号文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税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我司是投资股权的合伙企业,请问可以这享受这个文件的政策吗?谢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12、实名制
问:请问下,四家公司(不同法人,同个管理者)在微信厦门税务掌上系统实名制授权我是办税人员,我只购买发票(只在微信APP上授权了),现在我已离职了,和公司沟通三个多月就是不去办理取消,现在已经影响到我现在工作了,我自己怎么取消?
答:以上情况,建议与公司沟通处理。如果是冒用,根据厦税公告2018年第4号第六条: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