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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局答疑精华汇编(20190308):证券投资基金、亏损项目预缴、无偿避税、跨境服务和贸易

09-29 我要评论

厦门税局答疑精华汇编(20190308)

来源:厦门税局

日期:2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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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税局答疑精华汇编(20190220)

       1、企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件: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文件已被财政部令第83号废止,那请问后续有没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请问: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仅适用于公募基金,还是同时适用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3.企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印花税如何规定?

       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只是部分失效,文中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仍旧有效。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该政策适用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

       问:我司某房地产项目,已知这个项目整体是亏损的,不存在盈利,但房地产企业仍需根据法定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并预缴税款。但因项目整体亏损,整体来看并没有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那因预计毛利率事项导致的预缴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退税。或者,是否可以不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可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以预计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你司应根据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完工后及时结算,汇总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

       3、集团内部无偿使用资金收益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财税[2019]20号文第三点集团内部单位无偿拆借资金行为免增值税。因此,我公司总部计划从2019年开始归集下属子公司资金,与各子公司签订无偿借款协议,归集的资金用于理财,理财收益不再划拨给各子公司。由于下属子公司为盈利单位,公司总部为管理部门,属于亏损单位,在税务上是否会存在转嫁利润的嫌疑?

       答:是否存在避税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行为判定。

       4、移动话费进项税抵扣

       问: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的手机话费是移动代扣,移动给我公司开具我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的进项税可否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的手机话费是属于文件规定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

       5、发票专用章

       问:现收到发票,该销售方已三证合一,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为新的税号,可是销售方的章却是旧税号,导致发票章内容与开票信息不一致,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我司能否接收?

       答:企业三证合一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因此,若是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与开票信息不一致,不影响发票有效性。

       6、出口质量索赔

       问: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经协商,境外客户把该笔质量问题的产成品直接境外报废及扣除货款,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货款,我司已冲减收入,也冲减原免抵退的申报数据,那已冲减的这部份销售额是否还要按“免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其中(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7、代扣代缴税费

       问: 我司人员原本计划赴国外参加培训,后来因事取消外出培训,因为取消培训而产生违约金,该支付给外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如果需要,支付哪类税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增值税方面,如果有发生应税行为,其作为价外费用的违约金需要代扣代缴,若业务都没有发生而支付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的代扣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定,没有发生业务而产生的经济违约金,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8、固定资产报废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报废2008年12月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完折旧,都以低于净残值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回收的,取得的收入要按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缴交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吗?需要到税务备案?

       答:上述计算公式正确。备案资料如下:(1)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纸质版)(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纸质版原件一份)(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9、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问:敝司因为客户订单变更问题,导致材料无法在使用,也不是其他产品通用的材料,变得库存堆积着,也就是专门定制的材料,这样长期也不是办法,公司管理层综合考虑后决定对这些材料进行报废处理,请问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所以对这种专门定制的而产生的报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谢谢!

       答:上述情况,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则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10、福利费相关

       问:福利费除了明确列举的项目。企业按月给当月生日员工举行集体生日会,采购蛋糕、水果、食品等产生费用,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上述情况,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可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

       问:上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把营业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的数额,填写成本季累计数,这个应该怎么办,是要到税务局才能办理更改吗

       答:上述情况,您可填正确的申报表到柜台修改,或者到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写正确即可。

       12、关于OEM

       问:我公司是商贸公司,现在与生产商购买洗护用品。由我司提供瓶子和纸盒,生产商提供洗护用品的原料内容物并加工成成品后,罐装到我司提供的瓶子,并完成纸盒包装。请问我司是否需要平价将瓶子和纸盒开票给生产商,由生产商包装后,按成品开发票给我司?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目前只有外贸企业有上述文件规定,其他情况是否作价没有要求,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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