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研发费用领用原材料进项税是否转出问题?
来源:
日期:2019.3.22
问:老师好!请问外购材料或者领用生产材料进行研发,对领用材料涉及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另外对领用自产产品进行研发是否需缴纳销项税?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贵司发生的领用材料进行研发涉及的进项,如果未用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且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则该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的自产产品用于上述情况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用于进行产品研发不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