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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员工日常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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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员工日常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日期:2019.3.26

       问:请问企业的以下几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员工加班时提供的食品;

       2、三、八节给女性员工提供的小礼品、端午节给员工提供的粽子等食品、中秋节的月饼/博饼活动;

       3、按月组织的员工生日活动等

       如果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列支?那享受相应福利的员工需要合并申报个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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