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开票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前期已预缴3%增值税
日期:2019.7.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请部是否需要按房源对应抵扣,还是同一项目预缴增值税均可抵扣?
例如:某简易计税项目前期销售100套住宅回款共1.05亿元,已预缴增值税3%合计300万。本月针对其中10套住宅开具5%增值税发票合计1050万,其中税额50万。
做法1:本项目前期已预缴300万增值税,当期开票税额50万可全部抵扣,无须缴交增值税。
做法2:预缴增值税需按房源一一对应。本次开票的10套住宅金额1050万,前期已预缴的30万,本次需补缴20万。
请问以上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已预缴的税款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1种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