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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受托开发软件的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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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受托开发软件的开票问题

日期:2019-08-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受委托开发一款企业管理软件,委托方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给受托方费用,同时合同约定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受托方收到款项后要开发票给委托方,是按软件开发服务费6%的税率,还是按销售软件13%的税率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来确定,然后再根据著作权决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按销售软件还是按软件开发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断属于软件开发服务还是销售软件。另外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如有申请专利权的,应按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所有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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