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企划在宣传活动中用于活动抽奖的自助餐券、房券是否属于消费券
日期:2019-07-0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按着这条规定,企业赠送的自助餐券、景区门票、房券、冰淇淋兑换券,是否属于消费券、代金券的范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中提及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是指企业赠送的用于购买本企业产品时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如不属于此类情形,则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