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回租业务违约开票-补充时间
日期:2019-09-1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签订)中,承租人将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设备(2014年5月购入并取得专用发票)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现由于经营困难,承租人持续违约,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租赁物收回进行处置。请问:处置租赁物的发票是由承租人开具?还是由出租人开具?1)如应由出租人开具,因设备进项税额在承租人处抵扣,出租人无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可以按4%减半的征收率开具发票?还是按13%税率开具发票?如按13%开具发票,出租人能否就设置销售享受3%即征即退优惠?2)如应由承租人开具,如果承租人已破产无法开具发票,出租人又该如何处理?
答:一、上述情况,你司因法律原因获得该租赁物所有权。现处置该租赁物,就由你司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税率为1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你司处置租赁物,不属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不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