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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礼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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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礼品个税

日期:2019-09-2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企业办理活动:对绑定etc的信用卡客户到指定加油点加油,刷我行信用卡,可以享受满200减100的优惠活动,请问这个业务要代扣代缴礼品个税吗?这个业务要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答: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若是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上述文件规定中提及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是指企业赠送的用于购买本企业产品时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如不属于此类情形,则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详细描述银行与加油站是如何签订协议,款项是如何结算的, 以便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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