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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自然人合伙人既有综合所得,同时在合伙企业中又有生产经营所得,能否扣除每个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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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个税生产经营所得

日期:2019-03-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既有综合所得,同时在合伙企业中又有生产经营所得,那么那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能否扣除每个月5000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若上述自然人合伙人有综合所得,则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不能扣除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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