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税率变更开票问题
日期:2019-03-2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4月起税率更改13,3月有收对方预付货款,但4月才开票,请问如何申报增值税?可以3月填写进去增值税附表1未开票,4月开具后再未开票冲减吗?
答:企业应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