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个税
日期:2019-03-1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如单位因改制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请问:1、经济补偿金不超过上年社平工资三倍,即不超6228*3*12=226368,是否免征个税?如免征是否需要通过自然人申报系统办理申报?
2、经济补偿金金额如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补偿金超过226368),要按多少的税率缴纳个税?有没计算公式?要怎么缴交个税? 如员工个人要求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的,单位是否可以不代扣代缴,由个人明年3-6月汇算清缴?
答: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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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所对应的年度为年中的七月份至次年的六月份,2019年上半年发放的补偿金所适用的的上年度社平工资就是2018年中公布的社平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为75452元。因此,补偿金不超过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应于发放的次月15日前办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申报,申报时所得项目名称应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问题二、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个税具体计算公式:(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由单位办理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