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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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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加计抵扣问题

日期:2019-03-2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增值税加计抵扣税额留抵,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余额是上期计提完加计扣扣除抵扣完增值税留抵之后的余额,那怎么区分进项税额留抵和加计扣除留抵呢?是否加计扣除留抵包含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中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此,是抵减应纳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相关栏次填写,是与进项税额区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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