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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贷款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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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贷款合同印花税

日期:2019-03-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3月份与香港的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我司是借款人,合同签订通过快递邮寄来签,我们在境内签,对方在香港签。合同约定,我司需承担该银行在中国的一切税费。请问,我司需要交对方应承担的印花税吗?应该以什么途径交呢?

答: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即“三自”)。未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该司不能擅自履行扣缴义务,应告知境外单位以其名义自行完税。(财行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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