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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税率变更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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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税率变更申报问题

日期:2019-03-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4月起税率更改,我公司3月出库产品给A公司,3月未开具发票,4月开具16%发票,请问如何申报增值税?是3月填报增值税附表1未开票栏,4月开具后再未开票冲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已做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的,在4月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冲减未开票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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