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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厂区内空地出租给承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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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厂区内空地出租给承租户

日期:2019-04-0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公司厂房及土地为16年前取得,现拟对外出租自有厂房及空地出租给承租户当停车位,公司已于2016年度向税务局备案不动产简易征收备案表.现请问,公司厂区内闲置空地对外出租给承租户当停车位(按月征收),我司应开具什么名目,税率百分之几的发票给承租户?如果发票开具内容为不动产租赁,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场地租赁费按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属于非房屋形态的场地出租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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