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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分割单是否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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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是否能税前列支?

日期:2019-04-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两个公司一起找了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但是对方开票只开给了其中一家,另外一家公司如果用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能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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