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面积增减退补房产税的问题2
日期:2019-10-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请问:本单位有几套房子产权证办后面积出现变化问题:其他的原本一直在出租,面积变了,请问之前空置时按从价交的房产税要退或者补吗?
答复是“若房产在出租之前处于空置状态,应按从价计征房产税。若因面积变动,造成房产原值增加或减少的,之前多缴或少缴的房产税,可申请退税或补缴。”我单位面积若是增加,这部分还需要主动申请补缴?
答:对企业自用房产(包括闲置),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征缴纳。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你司若面积增加而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并补缴之前少缴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