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电影票代售平台系统收入金额确认及缴税的计算
日期:2019-10-14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推出一个电影票代售平台的系统,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影票代售平台收入金额确认和收入缴税的问题。我们这个电影票代售平台,涉及购票的用户、卖票的票商还有拥有公众号的第三方,这些几乎都是个人。
比如一个用户支付购票价格是32元,票商报价30元,购票成功后,票商的提现账户有30元,票商可以随时提现。我们公司跟第三方是协议约定分成比例是3:7,拥有公众号的第三方的提现账户就有(32-30)*70%=1.4元,第三方也同样可以随时提现。
请问(1)我们公司电影票代售平台的收入,是按用户购票价格32元-票商报价30元=2元来确认收入计算缴税金额,还是可以按用户购票价格32元-票商报价30元-第三方分成1.4元=0.6元来确认收入计算缴税金额?
(2)票商提现的30元和拥有公众号的第三方1.4元是否需要开票或者代缴税款才比较合规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2点第(5)款,“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该文件第一条第(六)项第8点第(2)款“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根据合同内容自行判断具体提供的业务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如果都是境内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增值税自行申报缴纳,无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