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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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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04-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怎么计算的?

是收入减去20%费用,然后减去增值税附加等相关税金、转租租金支出、修缮费用吗?还是先减去相关税费后,再以此计算20%的费用?

      答: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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