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
日期:2019-10-1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在6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了一笔一百多万的服务费,当月未到发票,但已按合同暂估计入业务成本,直到现在10月份才收到此服务费的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的进项可以抵扣吗?咨询了两次12366,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行,所以我茫然了,请准确的告诉我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