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建筑业分公司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日期:2019-05-0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外省在厦门开立的分公司,建筑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总分支机构),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资产总额200多万,人员3人,2018年营业收入200多万,应纳税所得额10万。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