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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预充值E通卡电子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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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预充值E通卡电子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9-05-0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员工日常交通费报销提供预充值的E通卡电子发票作为交通费报销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是否有政策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表述不清,该易通卡的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仅为交通费,由于易通卡的支付功能不只限于交通,无法判定购买易通卡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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