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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法人合伙人税务问题

法人合伙人

留言时间:2022-03-08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司为2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持股比例均为50%,其中一家合伙企业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另一家公司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那么这两家法人合伙人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中归属于我司的部分是否需要并到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要,应按多少金额申报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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