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跨年未发放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
日期:2019-05-23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请问17年计提的工资奖金在18年5.31之前未发放,我们在17年度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请问在1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吗?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属于2017年度的工资及奖金,如果实际发生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请按照规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成本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