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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自产货物退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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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自产货物退税如何处理?

日期:2019-05-2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期我公司附近A公司,A公司也是生产工厂。A公司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与我公司一样(A公司根据我公司订单采购材料、生产成品)。目前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服装30万元。符合视同自产品第二条第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请问:1能不能视同自产品退税?要附送什么资料?2、自产品退税要不要同安税务下户认定,并报送市税务认定?

答: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若你司外购的货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3、没有强制要求下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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