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办事处需要办理涉税事宜吗
日期:2019-05-3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公司总部在北京,在厦门设立了一个办事处,请问需要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吗?该办事处发生的一切业务事项是否直接归属北京总公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1、设立办事处需要办理独立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2、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以下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做税种认定并办理首次纳税申报:(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2)首次向税务局申领发票时;(3)首次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做税种认定并申报纳税。
3、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