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留言时间:2021-09-03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 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1)政策中提到的大修期间的大修,是指整栋房产的大修还是其中某一层的大修?
(2)政策中提到因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如果已和乙方有法律租赁关系,但是因乙方在装修一直没有营业,已连续半年以上,是否属于政策中提到的因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条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政策中大修范围涵盖了一栋或一层房产。若一栋房产中的某一层大修,则需按适当比例折算房产税免征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作相应说明。
(2)若甲方照常收取租金,则不符合“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若免收租金,可参照该条款大修期间免征大修房产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